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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124号公告《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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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不再实施出口
商品检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码
见下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24号
VS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53号
经比较这两个公告,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保留了5个10位商品编码项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具体如下:
对于上述5个10位商品编码项的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不需实施产地检验,不需电子底账。出口医疗物资的合格评定模式主要为“合格保证+验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及相关贸易单证;
2.海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实施审单;
3.海关对货物外观情况及货证一致性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核验实际货物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一致性;
4.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出口防疫物资相关公告
这里汇总今年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委发布的防疫物资出口相关公告,方便广大企业查阅。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丨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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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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