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

■ 概要

美国的关税法反应了自1995年起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为禁止进出口物品,并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判断是否侵害知识产权另当别论,发现侵害物品也是非常之难的一件事情。但在国际间贸易当中必然要通过关门,因此在关税法上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约束手段。

这种制度不仅适用于美国,而是对所有加入WTO的国家都同样适用,因此知识产权等的权利人有必要活用关税法上的保护制度,反之进口有嫌疑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人需非常注意。

以下将以美国进口领域为中心,简要的说明关税法和相关法令上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及主要相关机构

美国内的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商标权(Trademark)、专利权(Patent)、著作权(Copyright)、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等几个领域。

特别是国外企业雇佣顾问收集美国商业活动等各种情报的情况下,用不正当的手段收集美国企业的秘密或复制的情况下,不仅会负民事责任且会负刑事责任,因此需非常留意。

☉ 商标权(Trademark)

ㅇ商标是意味着为了让人识别自己商品并与他人制造及销售的商品采用制造商或商人使用的话(Word)、名称(Name)、标志(Symbol)、图案(Device)等的组合。

ㅇ所有权人为了注册联邦商标,应申报现在使用的或将来要使用的标志,并向联邦专利商标厅(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及州商标局注册。注册商标权后权利人可以使用10年商标权,并可更新。

☉ 专利权(Patent)

ㅇ申请专利时应满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创新性、效用性、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等3种条件。

ㅇ应向专利商标局(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提交申请,专利商标局在审查申请材料后,按照选取第一个申请的原则赋予第一个递交申请材料的人专利权。

ㅇ专利权存续期限为17年,议长专利为14年。

☉ 著作权(Copyright)

ㅇ在美国著作权的保护从作品被创作的那一瞬间开始自动生效,其保护期间由几点因素而决定。

ㅇ有特定的著作人从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不仅在作者有生之年被保护,且作者去世后的70年之间也将会被保护。

ㅇ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译名,笔名的作品,雇佣他人制作的作品,自《出版》日期开始为95年或《创作》日期开始120年为其存续期限。

ㅇ著作物以可识别,可再生产的稳定状态具体表现于媒体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完成状态。因此,光靠其想法无法得到保护。

ㅇ在美国作者为了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在每个公开流通的著作物上都表明其著作权。

ㅇ在美国为了形成适应新数码时代而必要的知识产权体系和保护以扩大为新的技术环境的著作权,制定了接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著作权条约(WCT)、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并包含免去部分网络服务商著作权法上责任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美国知识产权相关主要机构

ㅇ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 (PTO) :附属于商务部,主要从事对专利认证的行政工作。即办理审查及许可专利申请,审查商标权申请和注册的任务。

ㅇ Copyright Office (CO) :附属于议会图书馆主要从事接受著作物的注册,检查相关著作物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著作的分类,提供有关于产权的信息等工作。对著作物的注册包括音像、影像、电脑软件等。

ㅇ Copyright Royalty Tribunal (CRT) : 是为了统管依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的强制性许可证业务而设立。强制性许可证是依据法案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在没有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缴纳政府制定的专利费使用著作权,其中包含收费电视、收音机重播、商业用自动唱片点唱机的音像使用。

ㅇ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是专门涉及侵害专利案件的2审法庭。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诉讼本质上被分为民事案件,因此法院是最终的判决机构。

■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商标权、著作权

美国海关(CBP)依据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商标法(Lanham Act of 1946)、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 of 1976)可认定向海关申报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是否有侵害行为。另外,海关在认定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时候可直接采取阻断、滞留、扣押、没收等行动,并有防止其行为及逮捕的权利。此称为国境措施(border measure)。

对专利权美国海关虽然没有判断其是否侵权的权利,但可执行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排斥进口命令,可对侵权物品实施国境处置。

※与美国签订FTA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在其协定中虽然另行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国境措施,但以下将以一般性的国境保护措施为中心加以说明。

☉ 违反著作权时的措施

1) 有明显侵害行为时

ㅇ依权利人向海关申报的著作权 : 开始扣押跟没收流程

ㅇ没有向海关申报著作权 : 可依据行政上(违法著作权法,违反刑事法等)的理由进行扣押

2) 有侵害可能性时(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是侵害物品时)

ㅇ没有向海关申报的著作权 : 在此情况下海关并不会对其采取滞留、扣押等行动。

ㅇ依权利人向海关申报著作权将会履行以下流程。

①海关会保留通关及通知进口商

②进口商否认侵害事实的时候可接受其主张

③通知著作权人及公开信息,提供担保

④给著作权人提供样本及著作权人的排斥通关要求

⑤交换进口商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主张

⑥决定:认定侵权时扣押或没收其进口货物,被否定侵权时允许搬运其货物,并把著作权所有人提供的担保支付给进口商。

☉ 违反商标权的措施

1) 伪造商标

伪造商标是指与注册在联邦的美国商标相同或不可分辨的伪造商标。

ㅇ权利人向海关申报的商标 : 粘贴有伪造商标的物品将被扣押、没收

ㅇ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商标 : 用行政上的理由可扣押

2) 混淆类似商标

混淆类似商标是指因与真商标类似可易使人发生混淆的商标

ㅇ申报在海关的商标 : 将扣留30日,在期间进口商可主张例外情况,如例外情况无法得到认定将或被没收

ㅇ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商标 : 既不扣留也不会被没收

3) 灰色市场商品(平行进口或纡回商品)

ㅇ灰色市场商品是指,在美国商标权人的许可下虽然贴有商标,但只允在美国以外的海外市场销售的商品。

ㅇ申报在海关的商品:将滞留30日,在期间进口商可主张例外情况,如例外情况得不到认定将会被扣押。

ㅇ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商标:局不会滞留也不会扣押

■ 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

向海关申报的商标权及著作权相比没有申报的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权利人向海关进行申报将尤为重要。

市场采购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

☉ 著作权申报要领

ㅇ申报资格

可向海关申报著作权的人有持有排他性许可证的人、通过接受转让等方法获得权力的人、因复制品(或音像)的进口或试图进口主张有实际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人等。但,可向海关申报的著作权必须是依据美国著作权法而注册的著作权。

ㅇ申报内容

著作权的申报申请须包含下列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美国关税厅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 著作权人的姓名与地址

- 如申请人是主张因复制品或音像的实际或试图进口而受到实际或潜在损害的人时,证明其损害的

阐述

- 保护著作权的真正的复制品或音像制作国家

- 有保护著作权使用的权利或学科正的外国人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有权限的排他性权利的阐

- 与美国的题目不同应提供著作的外国题目

- 关于声音录音的申报应有实际演出者的姓名,声音录音再生表面上出现的任何其他名称或封面、

容器

ㅇ生情是必要的材料

-美国著作权局发行的著作权注册的“附加性证明”

-以著作物8 x 10"1/2"的大小在纸上表现的5张照片或其他类似的东西

ㅇ手续费 : 每著作权为190美元

ㅇ生效日期与期限 : 申报申请被批准之日起20年

☉ 著作权申报的更新

申报的著作权有超过原来申报20年的期间,可通过申报的更新继续受到海关保护,可更新的次数也无限制。

ㅇ更新申请期间 : 申报的效力到期之前3个月

ㅇ更新申请材料

- 可证明申请人著作权保有的权利有效的材料

- 权利人的姓名、地址等变更时说明其变更的阐述

ㅇ更新申请手续费 : 每著作权为80美元

☉ 商标权申报要领

商标权的申报要领与著作权的申报要领类似。

但,为了向海关申报其商标权应注册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权利人向海关申报商标权时,每商标征收190美元,其效力维持期间为10年。

☉ 举报行为

为了防止知识产权受到损害不能只靠海关的检查应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积极配合。如怀疑自己的商标或著作权受到侵害应向海关提供下列信息而积极保护本人的知识产权。

• 认为有侵害行为商品(以下简称违反商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 为了让海关特定违反商品应提供怀疑商品的详细说明

• 违反商品的样品、照片、图片等

• 违反商品的原产国及换船的国家

• 违反商品的制造过

• 参与违反商品的制造或流通的商人名称及地址

• 违反商品的运输方法及关于运输商的信息

• 预想违反商品向海关提交的通关手续及日期

• 违反商品在美国关税表上的分类

• 有关于违反商品的其他证据

■ 参考 : 美国ITC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制度

☉ 依据规定及范围、对象

市场采购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

ㅇ依据规定

美国的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第337条)上规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调查往美国进口或在美国销售时时是否有不公正竞争方法(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或有侵害知识产权(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行为。如确认为事实可下终止不公正行为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ㅇ管制范围

ITC即管制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物品的进口也管制销售的违法行为。

-侵害美国专利和注册著作权的行为

-依据美国专利对象人公正制造、生产、组装、收集的行为

-侵害依据1946年商标法注册的注册商标及侵害注册在半导体芯片产品等的半导体电路图案(Mask work),设计的排他性权利的行为

ㅇ调查对象

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半导体图案(Mask work)、设计的侵害限于在美国内有产业(Exist)或设立过程中(In the process of being established)的可称为调查对象。换句话说,在美国国内没有产业或没有在设立过程中的话,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就无法用第337条加以管制。

☉ 调查流程

1) 调查申请 : 接受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诉状或ITC职权

2) 开启调查 : 接受诉状后30日以内决定是否开启调查或以ITC职权开启

3) 提交答辩书 : 开启调查决定通知后20日以内,未提交时按认定判决(Default

Judgment)可认定诉状上的事实关系为真实的,因此可能会有不利的判决结果。

4) 行政法官最终判决 : 行政法官在经过证据调查等实际调查流程和听证会后向ITC以文件形式报告的判决

5) ITC 最终判决 : ITC在接受行政法官最终判决后45日内,如没有下达再审领命令就以行政法官的最终判决作为ITC的判决

6) 总统决定 : ITC最终判决后60以内用政策上理由可以否决,如没有否决将作为ITC的最终判决。

■ 进口商的注意事项

美国是一个非常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因此,有计划往美国进口商品或进口的人最好事先进行是否侵害与否的调查。

特别是知识产权中,有关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物品可直接用海关职权执行禁止通关、扣押、没收等,因此进口商必须更加留意。

向美国海关申报的商标权、著作权的确认可在美国海关(CBP)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网站(IPR DB)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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