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市场采购贸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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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贸易形式发展的重要通知。通知指出,银行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发布〈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根据通知,支付机构可以通过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提供结算、销售外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提供结算、销售外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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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通知原文如下:

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全国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形式的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通知如下:

1先,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收集、真实性审计等条件下,银行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发布〈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码),申请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外贸服务等新型贸易市场实体提供结算、销售外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实体提供结算、销售外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结算境外出口货物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并按照规定申报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到海外仓库销售的货物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以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提交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4、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提供交易量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限额。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收汇:

(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实体已在当地政府市场采购贸易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够收集交易和出口的整个过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对应的出口详细信息。

(2)处理银行具备接收和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连接市场采购和贸易平台,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止交易信息的重复使用。

6、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国内外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在市场采购贸易项目下结算外汇,提供交易金额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金额。

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办理出口汇收手续。经办银行可以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汇收,外汇或结汇资金可以直接进入客户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提供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痕迹、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向委托客户明确实际交易汇率,不得利用汇率差异非法牟利。

8、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新贸易形式的市场实体可以通过在线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在线查询目录状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汇管理平台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文件办理(ASONE)企业版网上申报涉外收入。

九、银行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南(2019年版)通过银行进行〉通知(汇发〔2019〕25编号),申报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汇总还原申报。对于有出口退税、融资需求的涉外收付,可以选择以企业名义汇总还原同一交易对手、同一交易性质的相同数据。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综合外贸服务等相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综合外贸服务。

10、外汇局依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型贸易形式的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监测、验证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行重点名单管理,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继续评估审计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退出不合格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11、银行和支付机构为新的贸易形式提供服务,按照展览原则,完善新的贸易形式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体系,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继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抽查验证,完善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识别机制,认真处理市场主体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外汇收支。

12、外汇局按照服务实体、便捷开放、交易痕迹、风险可控的原则,密切跟踪新贸易形式、新模式的创新发展,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通过集体审查解决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贸易收支问题,但不得增加行政许可。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1)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商业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外贸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表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业务,协助融资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中央分局、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国家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其分支机构。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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