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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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采购关于招投标的属地管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与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与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全文

山东省学校食堂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办法》共5章32条2个附表,主要从学校自查、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办法》调整的范围。《办法》调整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学校、幼儿园食堂和为学生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继续落实学校食堂“四查”制度。《办法》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包括每周自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简称“四查”)。学校负责开展每周自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教育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三)新增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部分新增对学校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的管理,对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供餐的,以及采取从供餐单位订餐的,还应检查相关合同、经营资质及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等。季度检查时,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明确学校自查内容。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学校开展每周自查,并加强对学校食堂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和供餐单位的管理。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的学校食堂,自查内容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及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

(五)增加校外供餐单位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供餐单位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对校外供餐单位实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纳入该名单的单位应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并作为政府采购、选择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增加学校大宗食品抽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向学校统一配送或由定点单位采购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每年至少实施1次抽样检测;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自行采购、使用量大的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原料,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抽样检测(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将相关配送或供货单位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退出机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件已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公文规范化审查、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局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经省教育厅会签;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履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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