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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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和集采的区别?

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1、采购方不一样

国采是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集采则是指私人采购。

2、出售价格不一样

国采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2021年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此次采购产生拟中选企业118家,拟中选产品158个,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52%。

集采的药品出售价格会比国采的贵,那是由于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采购成本一般比国采高。

3、药品种类不一样

国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一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药品。常规使用及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集采的药品选择更多。很多罕见病用药不纳入国采范畴。这时候,罕见病药品就要通过集采解决。

政府采购法的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什么时候出来?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1〕1号),正式官宣启动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根据通知,2021年2月3日开始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于当天完成申报信息公开和供应地区确认。此前行业普遍预期,参考前三批国家带量采购工作进度,2021年一季度或开始报价谈判,最新通知显然将这一工作确定在了“春节前”。

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2007年1月10日由财政部以财库〔2007〕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附则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应当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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