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总结下单证备案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那么如何具体操作单证备案?
以下是文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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