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市场采购贸易结汇(义乌国际综合贸易平台)

福建市场采购贸易结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便函〔2018〕65 号

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厦门海关、省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人民政府、石狮市人民政府:

《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要求,为推进泉州石狮服装城(以下简称“服装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着力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建立完善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努力建成我省外贸综合服务新平台。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先进展示交易平台和便捷国际贸易通道,贸易便利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内外贸相互促进的纺织服装专业流通市场,集聚、辐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服装城区域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商户比例达到60%以上,外贸出口额占市场交易额达到80%,对泉州市一般贸易出口带动率提高20~30个百分点。在市场所在地引入外贸公司、货运代理、报关行等外贸服务机构超100家,外贸服务平台载体建设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实现纺织服装全产业链、价值链的同步提升。

二、基本内涵及操作流程

(一)基本内涵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1.特定区域。泉州石狮服装城经七部委批准可以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具体范围由石狮市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

2.特定主体。在石狮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相关手续。

3.特定商品。经认定的商品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4.特定通关地。允许企业选择指定口岸作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口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

(二)基本流程

1.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2.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的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

3.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4.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通关手续。

5.结算环节。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

6.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制度。石狮市政府牵头,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共同做好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体系等配套管理制度,制定通关、检验检疫、税收、外汇等操作办法。

2.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平台。根据部门监管要求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便利操作需要,按照“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原则,由石狮市政府牵头,根据各部门管理要求,完成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信息联网共享。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成立平台客服呼叫中心,建成服务各相关贸易主体的咨询团队。

3.建设市场采购通关监管场所。石狮市商务局会同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等部门在中锡石湖国际物流中心建成67亩市场采购监管场所,并在集聚区内预留40亩用地用于发展需要;石狮市商务局会同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确定市场采购监管点及物流仓库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外贸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国际贸易服务中心。按照“功能叠加、便利便捷、环境优美、行业一流”的原则,在服装城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服务中心,集合政府行政服务、外贸中介服务、商品展示导购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功能。在石狮市商务局下设专门机构,配强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内设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外汇、信保和银行等服务窗口,制定便利化服务措施。设置服装综合展示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等配套功能区,引入信誉好、主动性高、专业性强、有实力的外贸经营企业(商户)、生产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贸易服务机构,打造市场采购商品集中展示的窗口,提供报关、报检、物流、翻译等外贸综合服务,推动外贸供需双方的无缝对接,挖掘市场外贸潜力,拓宽外贸增长渠道。

2.构建适合市场采购需求的物流体系。根据市场采购业务流程特点和组货需求,充分发挥通关监管场所功能,结合本地进出口贸易特点,重点开发场地集装箱拼箱业务。通过货物集拼或自拼方式集中存储,然后在本地完成报关、查验、装箱和转关手续,从而建立成熟的现代场站物流服务体系。建立进出口货物流向统计,根据货物量逐渐开通我市外贸新航线。

3.建立国际贸易资源库。建立资源优质、服务优良的市场采购智囊库,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市场采购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出谋划策。建设外贸重点出口商户库,培育和扶持外贸重点出口商户,通过重点商户引导和带动一批商户拓展外贸业务,形成区域内良好的外贸交易氛围。成立和高校院所、教育机构、专业咨询团队长期合作的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市场营销、翻译、国际贸易、报关代理等外贸专业人才,通过理论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传授专业经验技能,为区域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储备基础。

4.深化公共服务集成平台建设。围绕内外贸结合发展,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贸易统计、会展服务、检验检测、物流货运、购物旅游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与海外的合作与交流,增加外贸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

(三)强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

1.加强外贸宣传推广,探索市场化外贸招商途径。积极引导支持商户境内外参展,整合资源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强化服装城整体品牌宣传;加大在阿里巴巴、亚马逊等境内外知名线上平台运营投入;在广州、义乌等出口重点区域设立推广机构,开通外商采购直通渠道。常态化举办跨国贸易采购对接会,将海外买家“引进来”,通过看展会、看市场、看基地、看工厂,实现全球买家零距离接触石狮。创新外贸招商方式方法,强化外贸代理公司的招商力度,推进与外贸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加快海外拓展,积极扩大国际市场。制定面向海外市场的拓展规划,启动服装城海外拓展计划,明确重点拓展区域和国家,利用当地有影响力网站及重点市场等渠道推广服装城形象。充分利用合作平台的海外市场的资源,积极开拓非洲、拉美、中东欧、中亚、西亚、中东等新兴市场,将服装城的品牌推向“一带一路”市场。鼓励商户、企业以专业市场为纽带,以“抱团”形式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力度支持“中国(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品牌博览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等特色会展和跨境贸易对接活动,进一步探索会展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扩大展会海外辐射范围,全面提升石狮纺织服装在商品贸易、投资合作、服务贸易、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影响力。

3.培育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探索现代流通新方式。建设跨境电商园,园区叠加外商引导、专业培训、商品展示、场站物流等综合服务功能,重点引进实力强的跨境电商运营、服务企业,打造基于市场的跨境电商采购生态圈。在现有网络模块的基础上,强化外贸服务的功能模块建设;与阿里网、亚马逊网等跨境电商交易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合作,在石狮建立服务平台,衔接市场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后续技术及跨境贸易综合服务。强化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等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利用现代流通技术,培育具有先进、高效运作能力的商贸流通企业,推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新发展。通过自建、共建等模式在海外重点区域或国家建设海外仓,以海外仓推动市场采购量的释放和贸易服务前置。

4.加大品牌培育引进力度。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建立商标指导联系点,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域内本土企业争创驰名商标,鼓励出口企业和商户开展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提高出口商品的品牌竞争力。加大力度引进国际品牌,通过引进国际品牌运营中心、供应链中心等带动区域和市场配套升级、资源整合。

四、配套政策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

3.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4.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二)海关监管政策

1.在泉州石狮服装城备案的企业在指定口岸出口的商品适用“市场采购”(代码1039)海关监管方式。

2.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

3.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前提下,优化监管,先行先试,实施便利通关措施。

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5.创新市场采购检验检疫监管,根据经营主体的诚信程度、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分类监管,实施相应的便利化通关措施。

6.按照“互联网+海关”理念,通过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无纸化的企业备案、商品备案、电子清单申报、电子审单、自动布控、溯源管理等功能。

7.探索检管分离机制,加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

8.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办理原产地证书,利用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提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9.与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发挥质量技术、标准优势,帮扶市场采购生产企业对接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国际竞争优势。

(三)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视情况对生产领域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四)税收管理政策

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外汇监管政策

1.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可通过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

3.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4.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泉州市和石狮市政府为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石狮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及经营者、供货商、采购商的备案管理;科学规划采购商品和市场集聚区范围,规范交易信息采集、确认流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联控机制,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省商务厅牵头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探讨和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石狮市设立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专项资金,出台市场采购专项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市场采购各类主体更好地参与外贸经营活动,助推贸易新业态的培育与引进,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优化调整;探索设立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引导基金,变资金为基金,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孵化培育新型贸易方式的健康发展。

(三)注重人才保障。泉州市和石狮市选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和人员充实到试点工作中,通过社会聘请、业务合作、招引人才、成立市场化机构等方式加大新型贸易业态专业力量的培育,逐步培养一支适应工作和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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