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个人是否需要缴税(个人贸易无公司可以吗)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除适用《通知》第七条(适用 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増值税(以下称增值 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钴石及其饰品。

(5)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为:

① 有忠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浙江中烟工业 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湖北中烟工业公司、陕西中烟X业公司、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P卷烟计划(以下简称出口卷烟计划)自营出 口的自产卷烟。

② 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深圳烟草进出口 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 产卷烟,•北京卷烟厂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中国烟草上海迸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肖产 “中南海”牌卷烟。

③ 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

④ 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广东 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川渝中烟工业公 司、福建中烟工业公司)按出口卷烟计划出口的外购卷烟。

(6) 非出口企业委牦出口的货物。

(7) 非列名生产企业岀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1995] 52号)的规定执行]。

(9) 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的货物。

(1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跦区域内的货物。

(13) 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街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 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n货物。

(14)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 岀口|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 税的货物]。

(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増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 劳务。具体是指:

(1) 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2)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岀口货物和劳务。

(3) 已申报増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 増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适用増值税免税政策的皮口货物和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増 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通知》第七条(适用増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 务)的规定缴纳増值税。

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増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艮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舛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 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 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 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 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 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9)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①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向境外发行邮票, 出口邮册等邮品。

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 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③ 为岀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1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 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 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 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处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D (B)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①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4)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①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 対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 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③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④ 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15)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 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 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 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③ 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 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 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④ 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 个人,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拍卖境 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 律代理服务,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16)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 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17)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①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②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梠关。

③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④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 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18)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 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舛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 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 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9) 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①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③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 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 输”。

④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 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⑤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 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20) 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 税行为:

① 国际运输服务。

② 航天运输服务。

③ 向境舛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④ 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上述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 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増值税。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9)项、第(20)项外,必须签 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上述规定免征増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 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増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 得收人:

① 納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 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取得的收入。

② 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 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苛,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 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③ 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 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人。

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増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泥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 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5.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 増值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 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 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人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 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个人是否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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