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计划,进一步支持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人民、青年群体到大陆就业创业,国务院台湾、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6日联合发布实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个体工商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直辖市)台湾办事处、商务部(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委员会):
为落实《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规划》,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如下:
1、自2022年3月16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海南、大连、厦门、青岛、深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贵阳、昆明、西安、苏州、威海、河北雄安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可直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特许经营除外),试点期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规划》一致。
2、台湾居民申请设立谷物种植等122个个体工商户(详见开放行业清单)。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仅限于个体经营。
四、台湾居民在试点地区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仍按照2015年12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执行号)的规定。
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原登记规范执行。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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