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我公司于2018年2月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022.4.30)现在,由于发行错误,我们要求供应商进行红色冲洗并重新发行。供应商拒绝红色冲洗是否合理,理由是红色冲洗可以重新发行。
答复如下: 红字发票无时间限制,可联系对方开具发票
2.代开发票无效现答复如下: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扣、发票错误、应税服务暂停等情况,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在开具当月向原税务机关申请;不符合无效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对冲原发票。
1.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文件表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查询下载或到税务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因开具错误、销售退货、销售折扣、服务暂停等原因,无效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已缴纳的税款,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答复如下:无效出口退税(免税)证明是指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需要无效出口退税的有关证明,可以向原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无效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措施〉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办理相关文件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9号)
第四条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者应当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公告》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5号)
11、委托出口货物,委托人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应当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书上签字。
受托人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当提供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规定的证明材料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3、委托出口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以前未提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托人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措施>第四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办理相关文件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退货的,委托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货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货补税(未退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本冲突的内容停止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货物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较。出口企业未申报退税(免税)税的,不得申报退税(免税)税;申报退税(免税)税的,应当缴纳退税(免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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